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邱宏標 湛維維)勞務合同就像是勞動者的“保護傘”和雇主的“守護神”,其重要性不言而喻。然而,在現(xiàn)實生活中,部分勞動者由于種種原因,未能與雇主簽訂正式的勞務合同,當勞動爭議發(fā)生時,他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,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。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未簽訂勞務合同,僅以欠條支付報酬而引發(fā)的勞動糾紛案件,判決被告小軍向原告小石支付勞務報酬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基本案情
勞動者小石系一位00后輟學做裝修工作的小工,在過去四年間為雇主小軍提供裝飾裝修勞務服務,但雙方一直未簽訂正式的勞務合同,而是通過欠條的形式,確認小軍拖欠小石勞務報酬80000元并承諾支付利息。對此,缺乏社會經(jīng)驗的小石選擇相信小軍,接受了以開具欠條作為工資支付的憑證的方式。然而當小石拿著欠條多次向小軍討要工資時,小軍僅償付10000元后,便以各種理由拖欠,甚至拒絕支付。無奈之下,小石將小軍告上了法庭,以欠條為憑證,要求對方償付勞務報酬。
法院審理
法院認為,小石與小軍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,但從小軍接受小石勞務并以欠條形式確認報酬數(shù)額可推斷雙方存在事實勞務合同關系。在既存的勞務關系中,欠條作為支付勞務報酬的憑證,小軍就應按欠條全面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,而小軍在接受勞務后未按欠條約定足額發(fā)放勞務報酬的行為已構成違約,應承擔立即向小石支付勞務報酬7萬元的違約責任。同時小軍未按欠條約定履行發(fā)放勞務報酬義務,事實上造成了小石資金被占用的利息損失,應承擔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違約責任。最終判決小軍向小石支付勞務報酬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法官寄語
這起案件的判決為小石討回了應得的工資,也為廣大勞動者樹立了維權典范。在勞動者未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,證明勞務關系的證據(jù)可以多樣化。具體而言,除卻本案所涉的欠條,勞動者還可以提供工作記錄、工資支付憑證(如銀行轉賬記錄)、工作服、工作證、考勤記錄、同事的證人證言、電子郵件或微信聊天記錄、短信通信記錄、內(nèi)部通知、工作任務完成報告等來作為證明事實勞務關系的輔助證據(jù)。在法律訴訟中,法院會綜合考慮所有相關證據(jù)來判斷是否存在勞務關系。為此,即使在未簽訂正式的勞務合同的情況下,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同時,也提醒廣大雇主,要嚴格遵守法律規(guī)定,規(guī)范用工行為,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。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